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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 2010-8-16 22:21 |  作者: Beach |   |  查看: 97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现将拟定的《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一周(8月9至15日),欢迎大家及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发至以下邮箱:service@gd-id.com,以便我们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批复广东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函》(人社厅函〔2010〕188 号)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高级工业设计师)、中级资格(工业设计师)、初级资格(助理工业设计师)3个层级。

  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的英文译称分别为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Industrial Designer 和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从综合类专业先行铺开,逐步细化拓展。

  第六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经信委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组织考前培训,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开展评审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设置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颁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条件,组织考试命题和考务实施,确定合格标准。

 

第二章 评价

  第七条 工业设计专业初、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初级资格设《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实务(初级)》两个考试科目,中级资格设《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中级)》两个考试科目,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取得相应资格。

  第八条 工业设计专业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并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取得相应资格。考试课目为《工业设计实务(高级)》。评审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办法进行。

  第九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工艺美术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二) 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三) 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四)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2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8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6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2年。

  (六)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已取得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且目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均为《工业设计实务》,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为取得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六条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取得由省人社厅印制、省人社厅与省经信委共同用印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伪造学历、资历或假业绩等手段骗取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工业设计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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